刚刚通过的物权法,作为今年“两会”万众瞩目的焦点之一,它自1993年起草、2002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以来,反复雕琢,时间之长、修改之细、争论之多、酝酿之充分,刷新中国立法史上的多项记录,成为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制定物权法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这部瓜熟蒂落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会起到哪些推动作用?对广大民众的生活和切身利益又会有什么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江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利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四位专家对此进行了深入解读。
为什么说物权法实质上就是一部“财产法”
梁慧星:“物权法是规定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民法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规则。
王利明:《物权法》实质上就是一部“财产法”,物权法规定的主要是有形财产。同时,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调整各种物品的归属和利用保护,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参见主题延伸?物权法之关键词)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对市场主体的财产进行平等保护,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着无可取代的地位。
物权法的内核是什么?
王利明:产权应该是物权法的内核。物权法的作用在于通过确认产权和保护产权,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物尽其用。这也是物权法立法的基本目标。
平等保护财产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不管是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还是个人的财产,其法律地位都是相同的,都同等地受物权法保护。
究竟该怎样理解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王利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此种平等在物权法中主要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另一方面,各类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也应当平等遵循物权行使的规则。二是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三是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物权法的精神是,只要属于合法所得的财产,都要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公有财产要予以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也要保护。各个权利人无论在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的力度上,都应当是一致的。
为什么说“平等保护”原则是完全符合宪法的?
王利明:这是一种误解。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第一个方面,物权法确定的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宪法条款虽然在措辞上存在着主体和非主体的差别,但只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有差异的,而不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不是说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公有制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其它所有制处于次要的法律地位。正是因为在宪法上,多种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而决定了物权法需要规定对各类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个方面,我们绝不能因为宪法规定了社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认为宪法确立了不平等保护原则。我国宪法规定,我们国家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准确的表述,所以,落脚点是在“共同发展”几个字上。怎么才能保障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呢?前提就是必须要实行平等保护。假如说优先保护公有制一种,对其他所有制采取歧视的态度,就不可能有平等发展,就不可能有共同发展。
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就是我们必须要确认各类企业,不管它在所有制上是公还是私,不管企业的大小,都必须要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并且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绝不能把企业分成三六九等。如果说我们对财产的保护实行三六九等的话,就意味着对企业也应该三六九等的对待,这是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的。如果在侵害国家财产的情况下就应当多赔,侵害私人财产就应当少赔甚至不管,那怎么能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呢?这和市场经济体制是完全对立的。所以,那种认为平等保护违背了宪法关于我国基本经济体制的规定的说法是站不住的。
王利明:应当承认,在我们国家,不同的所有制在公共资源的配置、市场准入、银行贷款等等方面是存在一些差别。但是,这些差别更多地是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有关市场准入的特别规定,属于工商调节的范畴,它和物权法确定的平等保护是不矛盾的,分别属于不同法律调整的内容。另外,关于产业政策的特别规定,可能影响到整个物权的取得,比如说银行贷款如获得优惠,取得财富、取得物权就多一些。但是,当每一个主体取得物权之后,它在物权法上都要实行平等保护,不管取得了多少财富、多少财产,在物权法上只能是平等对待。所以,产业政策上的差异和物权法的平等保护是完全不矛盾的。
平等保护与加强国有资产保护是否矛盾?
王利明:物权法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并不是说立法就不能对现实中保护某一类特定财产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针对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物权法具体规定了各类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主体,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这对于保护公有财产是十分必要的。草案还专门规定了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种具体措施,物权法关于物权保护的这些方法,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这些都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物权法不是单纯地保护国有财产的法律,不能将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任务都加在物权法上,这显然是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将国有资产法的立法提到了议事日程,国有资产法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保护作出更为具体、更富可操作性的规定。
如何看待“私有财产特殊保护论”?
王利明:应当承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鉴于在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实行“一大二公”,对公民的财产权缺乏必要的保护,因而强调应当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物权法应当将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加以保护。但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出发,物权法不能仅仅保护私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