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行为,界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及自律意识,慈溪市制定出台了《慈溪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07年3月21日发文之日起试行。
该办法规定,离任交接对象是指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各镇镇长、街道办主任,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及市级群团组织、社会团体的主要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办法同时规定,离任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职事项前,应当及时清理有关经济业务,并通过《市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向接任领导说明单位及其分管下属单位有关经济责任事项:一是任职期末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全部政府性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二是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三是任期末银行存款分布情况;四是任期末未入账的存量资产;五是任期内与外单位存在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出借、投资等经济往来事项的相关书面材料;六是任期内集体讨论决定但尚未实施及未完成的工作事项;七是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八是离任领导个人保管、使用的公物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贵重物品或需要说明、交接的经济事项。
该办法还规定,离任领导干部一般应在接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十天内交接完毕,并对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特殊情况下不能正常办理交接的,应当征得组织部门的同意;无故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组织人事部门将暂缓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还将视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等;因未办理交接或交接不清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